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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装管理
日期: 2015-07-15 14:27:00 作者: 来源:

  

各展团要督促特装搭建企业在915日前完成特装申报,特装申报流程见《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施工管理规定》(附后),联系人范文红(010-6509609215652788783),申报地点在全国农业展览馆18号办公楼展览服务中心101室。

一是携带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搭建资质备案手续。

二是提交施工展位设计尺寸图、电路图和彩色效果图;展台装修所用材料的种类、性质、规格等详细说明;特装展台照明用电及动力配电图,并标明用电总容量;各条线路的负荷,用电点位置及容量;橡胶电缆、护套线规格;用电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容量等,办理特装报馆手续。施工方案必须经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审定,同时须在进馆前签订《展览会施工安全协议书》,交纳施工管理费、接电接水管理费、网络通讯等费用。

三是施工单位资质经我馆特装管理部审查合格后,需施工人员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交一张1寸免冠照片办理施工证。施工证只允许在布、撤展期间由本人佩戴。电工及特殊工种还须持有 “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展会施工管理收费标准

 

国际单价(元/平方米)

国内单价(元/平方米)

标准展台(变异)

25

10

特装展台

45

20

注:1. 国内标准展台一律由农展馆工程中心负责搭建,不再收取施工管理费。

2. 办理特装展台施工手续,须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展台效果图、平面图、电路图、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施工人员照片。

 

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农业展览馆展区展览施工的管理,确保展位施工质量和展览服务水平,维护展馆设施,杜绝施工隐患,保障展览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农展馆展区从事展览施工的单位、参展商、主办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为了加强施工管理,改善场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我馆原则上谢绝主场搭建商进馆运作。

第四条  为了确保展会展位搭建材料和展区通道地毯等材料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大会安全,标准展位的搭建和通道地毯的铺设一律由全国农业展览馆工程中心负责统一施工,谢绝第二方施工。

第五条  展览主承办单位应于进馆10天前向展览项目经理和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各提供一套展位平面图、电路图、布展方案、临建设施位置及其结构说明、展会用电总量等详细方案,以便特装施工单位办理施工手续。

第六条  特装施工单位应在进馆前4天内携带本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展位效果图、平面图、电路图、特种作业操作证到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办理特装展台施工手续,并提供布展方案、临建设施位置及其结构说明,展位用电总量等所有必要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  施工方案必须经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审定,同时须在进馆前签订《展览会施工安全协议书》,并交纳相应的施工管理费。

第八条 在全国农业展览馆展区施工,主承办单位必须设现场负责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并监督施工人员按规定时间、区域和内容施工。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安装要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

第九条  施工中不得破坏场馆内的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如确有特殊施工要求应事先向展览服务中心项目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进馆布展前,施工单位资质需经我馆特装管理部审查,审查合格后,每位施工人员交一张1寸免冠照片办理施工证。施工证只允许在布、撤展期间由本人佩戴。电工及特殊工种还须持有 “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展会开幕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在展会开幕前解决,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  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负责对外来的施工单位进行指导和管理,有权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违反展馆规定的私搭乱建等现象,有权进行处罚。

 

第二章   施工资格认证

第十三条  认证程序:

(一)  受聘在农展馆展区进行展览施工的单位,须具有展览施工搭建资质,并向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提交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二)  施工单位需在进馆施工前4个工作日内,携带施工图纸等资料到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办理进馆施工手续,与特装管理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交纳施工管理费、接电接水管理费、网络通讯等费用。

 

第三章   施工内容审核

第十四条  展览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施工材料,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办理进馆施工手续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施工展位设计尺寸图、电路图和彩色效果图。

(二)展台装修所用材料的种类、性质、规格等详细说明。

(三)特装展台照明用电及动力配电图,并标明用电总容量;各条线路的负荷,用电点位置及容量;橡胶电缆、护套线规格;用电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容量等。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搭建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操作规范施工。

第十六条  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有权根据展会规模、性质、特装展位搭建的复杂程度等情况,向搭建商和展会主承办单位收取特装管理押金。展览结束后根据展会期间安全及现场清理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

第十七条  特装管理押金收取标准及扣除办法:

(一)收取标准(现金):

特装面积低于50平方米收取4000元;50--100平方米收取10000元;100平方米以上收取20000元。

(二)扣除办法:

1.布、撤展期间私自涂改施工证、换贴照片、人证不符等,按照200/证的标准扣除押金。

2.布、撤展期间施工人员不服从公安、消防、保卫及现场管理的,依据情节轻重扣除押金。

3.展览结束后,展位地脚数量、位置、规格与施工单位进馆前申报数不符,或展览撤展后地脚未予清除,按300/个地脚的标准扣除押金。

4.撤展后,特装展位遗留废弃材料(20厘米以上)、特装沙石配重物、地毯粘胶带等未予清除,按照1000/处(件)扣除押金。

(三)特装管理押金返还办法:

施工单位应于撤展后当日内,持特装管理部特装押金收取凭证,到场馆管理部经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特装管理部办理。

第十八条  特装展架必须设计合理,结构坚固,保证安全,并严格按照审定的图纸施工,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九条  露天展位必须加装地脚或配重固定,确保风、雨、雪等特殊天气时展位结构安全。

第二十条  特装展位施工完成后,展位须留有施工人员及电工值班。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严禁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及具有放射性、有毒性、腐蚀性的物品。展馆内严禁进行喷漆、油漆作业,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稀料等易燃物品清洁设备。

第二十二条  展馆内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展架与展馆墙壁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米,特装展位结构高度不得超过5米。

第二十三条  展馆进出口通道、火警报警器、消防设施、配电设施、安全疏散门等处禁止安排展位,参展展品、设备、包装物等不得遮挡、堵塞、妨碍展馆通道及进出口。

第二十四条  展馆内不准使用电焊、电锯、电刨等加工工具,不准进行重锤作业,不准在馆内打地脚。

第二十五条  展馆内不准私自使用和存放充压容器(如空压机、气瓶等)设备,若确需使用和存放,须事前与农展馆展览服务中心安保部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展品包装物、废弃物及易燃易爆物必须及时清理出馆,不得在通道、展馆门口等处堆放。

 

第五章   电气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场馆内的所有固定电气设备均由特装管理部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连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电气施工必须由持电工证的技术人员操作。

第二十九条  特装施工须用双层绝缘护套导线或护套电缆,严禁使用紫花线、塑料平行线、双绞线等单层绝缘导线。在通道地面铺设电线、电缆时,须加绝缘护板并固定。金属展架用电须有可靠接地(使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芯软铜线)装置,电气设备地线和接零保护不得混用。

第三十条  展馆内使用的灯箱须有散热孔和检查孔,木制灯箱必须喷涂防火涂料,灯箱内日光灯镇流器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100瓦以上灯泡必须使用瓷制灯口。

第三十一条  标准展位使用灯箱,须申请独立用电,不得直接使用展位插座。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无罩高温碘钨灯具,其它灯具电源线必须使用高温线。高压霓虹灯须安装在2.8米以上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霓虹灯二次线必须使用高压线。严禁使用未加有效保护的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

第三十三条   展台施工应严格按照《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进行,按负荷接线,不准超负荷用电。对各种线路实行分级保护,电压不同的线路要分开铺设,露天配电盘要安装牢固并采取防雨措施。

第三十四条   沙盘、模型、图表等电源变压器一、二次线均须安装保护装置。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用电时须在各展区电源进线处装设容量与用电量相符的漏电保护开关。

第三十六条   施工期间的临时用电,须在特装管理部电工指定位置接线,不得擅自接线送电。

第三十七条   施工完毕后,应将照明电源线、动力电源线引至特装管理部指定的配电柜(箱、盘)前,由特装管理部电工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电。送电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本展台电路、用电装置进行详细自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通知展馆特装管理部送电预演。

第三十八条   每天展览闭馆时,特装展位必须切断展台电源,并检查供电装置。

 

第六章   施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展览服务中心特装管理部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管理。对不按规定施工的展位,有权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对不按规定佩带施工证件的施工人员,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停止供电。

第四十条   对违反展馆施工规定,导致展馆、展会遭受损失的,施工单位要负责赔偿,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事故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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